發文日期 | 發文字號 | 主旨 |
112年8月21日 | 臺教學(三)字第1120057724號 |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結果「重為決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倘仍有不服,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案,請查照。 |
112年9月26日 | 臺教學(三)字第1122803970A號 | 修正教育部106年7月26日函示教師涉性別事件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
113年5月21日 | 臺教學(三)字第1130037236號 |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113年6月3日 | 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434號 | 有關釋示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案,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