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歷年相關函釋→連結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
112821 臺教學()字第1120057724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結果「重為決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倘仍有不服,應再經申復程序,始得提起申訴、訴願等救濟程序案,請查照。
112926 臺教學()字第1122803970A 修正教育部106年7月26日函示教師涉性別事件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113521 臺教學(三)字第1130037236號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案之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定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11363 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434號 有關釋示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其成員應全部外聘」案,請查照。
115年1月28日 臺教學(三)字第1142805931號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保密義務適用範圍及法律責任,請依說明轉知所屬人員並加強宣導,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