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南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31124校務會議通過
95927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71231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9113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621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1214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1213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1226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121220112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及促進校園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並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薦二名專任教師為候選人(其中至少一名為女性)後,經校長由候選人中遴聘五名教師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推選二名(其中至少一名為女性);學生代表依「南華大學學生代表參加校級會議實施要點」產生二名(其中至少一名為女性)共同組成之;並得視需要聘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其中女性委員至少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若執行秘書因故不能行使執行秘書職權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2.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4.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5.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6.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7.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8.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頒布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另訂定「南華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要點」。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