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南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31124校務會議通過
95927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71231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9113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621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01214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1213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1226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121220112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5
20112學年度第2學期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113527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619112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及促進校園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若執行秘書因故不能行使執行秘書職權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其中教師代表由各學院推薦二人專任教師為候選人(各性別至少一人)後,經校長由候選人中遴聘五名教師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推選二人(各性別至少一人);學生代表依「南華大學學生代表參加校級會議實施要點」產生二人(各性別至少一人)共同組成之,前述各代表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家長代表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本委員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且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第三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頒布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另訂定「南華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本辦法第二條所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校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第七條  本委員會由秘書室指派人員處理有關業務。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