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2024/3/22
教育部來函修正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之調查處理案
教育部來函修正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之調查處理案

查性平法業經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修正公布,爰教育部110年9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31246、1100131246A號函(諒達)修正如下:

()說明二、「()暢通申訴管道並落實依法作為」修正如下:
1、學校或機關應提供校園性別事件收件單位之相關資訊讓學生知悉,如收件單位之地點、電話、電子信箱等,亦應提供學校或教師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所規範事件之收件單位。
2、若發現學校或教師有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情事,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陳情或舉發,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或教師所屬學校應依職權調查處理,並督導所屬確依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
 
()原援引之性平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及第19條條次,依序修正為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及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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